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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017年04月11日 14:42  点击:[]


鲁大校发〔2014〕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我校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包括科技成果奖励、获奖科技成果再奖励、科技项目立项奖励等。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成果和项目。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一)在《SCIENCE》、《NATURE》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一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或有我校人员参与在《SCIENCE》、《NATURE》发表的有我校署名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三)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二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四)在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为三区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五)其它被SCI收录的论文,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核心版)]索引的论文,在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第五条学术专著奖励
经校学术委员会聘请专家认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6万元。
第六条技术成果奖励
以我校为独立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4万元。
第七条说明
(一)本章所奖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第一通讯单位必须是我校。若没有通讯单位,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我校。
(二)本章成果第一署名作者若为我校学生,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且导师为第一通讯联系人或第二作者时,对导师按第一作者予以奖励。
(三)本章各种索引收录情况以国家有关权威机构检索结果为准,SCI影响因子等级分区采用中科院JCR(期刊引用报告)分区为标准,按论文发表的前一年度分区确定。
(四)本章所指的论文均为期刊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且必须是作者所从事学科的学术论文。摘要、书评、非学术性综述以及其它非学术性论文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章获奖科技成果再奖励  
第八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
第九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条本章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按我校在合作单位中的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排名为第N位,奖励上述金额的1/N。
第四章科技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一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重大、重点项目及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奖励项目组10万元。
第十二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代表我校参加项目申报,且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将项目经费拨付到我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每项奖励项目组5万元。
第十三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奖励项目组3万元。
第十四条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理论物理等基金项目,每项奖励项目组1万元。
第十五条本章奖励金额首次拨付50%,剩余50%在项目按期结题后拨付。对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不再奖励剩余的金额。
第五章奖励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及项目进行奖励。因正当理由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励可在下年度补发。
第十七条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或项目组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科学技术处。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三)公示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列入当年科技统计数据库中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二、三、四章所列奖励均单独设奖。同一类奖励中,如同一项成果或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按最高一级确定奖励等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科学技术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对奖励事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处或纪委(监察处)提出。在异议未果前,不对该奖项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奖励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鲁东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09〕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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